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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城市古樹名木和城市大樹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城市古樹名木和城市大樹

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2〕6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城市古樹名木和城市大樹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城市古樹名木和城市大樹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切實加強我省城市古樹名木和城市大樹的保護管理,保護國家重要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以高水平保護推動城市園林綠化高質量發展,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古樹后備資源,是指樹齡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城市樹木。

  本辦法所稱城市大樹,是指除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外,樹齡在20年以上的城市樹木,或者胸徑在20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以及株高6米以上或地徑18厘米以上的常綠喬木。

  第四條 本省對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實行分級保護。

  (一)對名木和樹齡在3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

  (二)對樹齡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三)對古樹后備資源實行三級保護;

  (四)對城市大樹實行四級保護。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全省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的保護管理工作;各設區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保護管理工作。

  財政、行政審批、水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公安、文化和旅游、文物、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所在地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保護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一管理、分別養護”的原則,鼓勵社會單位、個人以認養、捐資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的保護管理,并可在一定期限內冠名、署名。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及其保護牌、保護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及其保護牌、保護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每五年普查一次,進行調查、登記、編號、鑒定、定級、建檔,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未登記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經鑒定屬于城市古樹名木的,應當給予表彰或適當獎勵。

  第八條 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的普查、鑒定、定級、檢查、養護、管理、培訓等經費應當列入市、縣級財政預算。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專項經費,專門用于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搶救、復壯,保護設施建設、維修,以及承擔對養護經費有困難者的補助。

  第九條 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報設區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經省人民政府確認后向社會公布,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實行二級保護的古樹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報設區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經設區市人民政府確認后向社會公布,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后備資源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后向社會公布,并報設區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四級保護的城市大樹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審核,建立檔案。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樹一檔”要求,建立健全并動態更新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的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至少包括位置、樹種、特征、樹齡、歷史文化、保護現狀等信息,動態監測其生長情況和生存環境,加強養護管理。

  城市大樹建立樹木“身份證”電子檔案,進行編號登記并采集錄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樹種、權屬、胸徑、立地條件、管護單位、管護人等。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保護標牌,標牌應當包括樹名(中文名稱、學名、科屬)、樹齡、保護級別、編號、養護責任人、掛牌時間、掛牌單位等信息。對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可另立說明牌。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為城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設置支撐架、保護欄、防火標志等必要保護設施。

  第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的保護范圍:

  (一)確認為古樹名木的,其保護范圍為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且距樹干不小于10米;

  (二)確認為古樹后備資源的,其保護范圍為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且距樹干不小于5米;

  (三)確認為城市大樹的,其保護范圍為距樹干不小于2米,若為行道樹,可縮小距離,但必須大于1.5米。

  因實際情況未能滿足上述要求的,可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因地制宜確定保護控制范圍。

  第十三條 對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實行養護責任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養護責任人):

  (一)位于城市公園廣場、道路附屬綠地以及機場、鐵路、公路和水利設施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其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二)位于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所在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三)位于居住區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實行物業管理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養護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街道辦為養護責任人;城鎮居民庭院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所在庭院范圍內的房屋產權人為養護責任人。

  (四)位于各類臨時征收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管理單位或者土地使用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五)被認養的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認養期間認養單位或認養人為養護責任人。

  根據上述規定仍無法確定養護責任人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養護。

  第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養護責任人相關養護要求,明確養護責任,指導養護責任人按照養護技術規范進行日常養護,并組織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服務。養護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管護,防范和勸阻各種損害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的行為。養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原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告知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巡查和樹木安全評估制度,制定巡查和樹木安全評估辦法,確定專人負責管理,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定期開展巡查和樹木安全評估。根據巡查和評估情況,及時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開展巡查、樹木安全評價和專業養護,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至少每3個月檢查一次;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至少每6個月檢查一次;

  (三)三級保護的古樹后備資源和四級保護的城市大樹至少每年檢查一次。

  在檢查中發現樹木生長有異常或者環境狀況影響樹木生長的,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自然損害或者長勢衰弱,養護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必要時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現場調查,查明原因和責任,采取搶救、治理、復壯等措施。

  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鑒定調查,查明原因并予以注銷登記。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死亡未經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核實注銷的,養護責任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七條 嚴禁下列損害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者違規懸掛物品;

  (二)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采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干、樹皮等;

  (四)砍伐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

  (五)移植名木、二級保護以上古樹;

  (六)擅自移植、修剪、轉讓買賣;

  (七)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標牌、保護設施;

  (八)在保護范圍內擅自新建擴建建(構)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護性填土、敷設管線、架設電線;

  (九)在保護范圍內動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傾倒冰雪、播撒融雪劑等損壞樹木生長的;

  (十)其他損害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和城市大樹及其生存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應當原址保護。

  凡新(改、擴)建各類建設項目對城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的生長空間有不良影響的,應當在規劃選址、方案審批等環節明確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避讓和保護要求。

  第十九條 因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施工,給古樹名木造成損害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復壯、養護費用。無法避讓或者無法進行有效保護,確需遷移古樹后備資源的,由具體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在工程設計階段組織專項論證,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遷移以及5年內的復壯、養護等費用,遷移、復壯、養護等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條 對遷移、砍伐城市大樹的申請,由具體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認真核查樹木與擬建項目的位置關系和樹木影響居住、設施安全等情況。確實影響施工、居住、交通或設施安全且無法避讓,但長勢正常的城市大樹,可批準遷移;因病蟲害等因素造成樹木長勢嚴重衰退或死亡,或者對城市建設、居住安全、設施安全等有嚴重影響,且無移植價值的城市大樹,可批準砍伐。每砍伐一株須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地補栽胸徑不少于10厘米的樹木20株以上。

  因同一個工程項目需砍伐城市大樹超過2株,或遷移、大修剪城市大樹超過10株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一條 遷移古樹后備資源和砍伐、移植城市大樹,行政審批部門依法審批后,應將審批結果報原確認單位,以便及時更新名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上級備案部門。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城市古樹名木保險制度,為城市古樹名木購買保險。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城市古樹名木資源,并接受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監督。

  鼓勵挖掘提煉城市古樹名木自然生態和歷史人文價值,建設古樹名木公園、生態文明教育基地,開展自然、歷史、文化教育體驗和科普活動,倡導全民保護。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由行政處罰機關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等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罰。破壞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城市大樹及其標志與保護設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損傷或者死亡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其他城市樹木也應嚴格保護,砍伐或遷移需依法審批,并按照有關規定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地補植樹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22日印發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城市古樹名木和城市大樹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關于印發山西省主要鄉土樹種名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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