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合肥市鋁材商會(英文名: Hefei City Aluminu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合肥市鋁材商會是由在安徽省與合肥市區域內從事鋁材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和紐帶,也是政府服務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幫助、引導和教育廣大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協調各方面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安徽省與合肥市鋁材行業的健康發展,為安徽省與合肥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社會團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行業主管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服務,按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如換屆、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培訓、展覽會、交易會;聯誼交流會,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往,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主動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中國安徽省與合肥市。
第七條、本會目前的辦公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淮南北路22號寶灣國際綜合樓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和合作;提供本行業信息、財務、法務、工商、注冊商標、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對接:增進與其它商會的交往,促進會員的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法律、法規、和政策建議。
(四)維護權益: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定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六)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是:凡合肥市區域范圍內及本市以外:安徽省境內相關聯的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中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是本行業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四)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經調研后,有實際價值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費繳納的標準:
(一) 名譽會長(若干名)單位(或個人)每年自愿捐贈
(二) 會長(壹名)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
(三)執行會長(壹名)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四)監事長(壹名)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五)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六)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5萬元
(七)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3萬元
(八)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3萬元
(九)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0.1萬元
(十)個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本會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要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由3名會員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聘任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剩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監事長1人,常務副會長5—11名、理事若干名、副會長5—11名。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任期為五年。
連任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并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常務副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簽署本會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聘任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每年對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五)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當本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發現本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副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并在清算結東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二O一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屆會員換屆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第二屆本會的常務副會長單位。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