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聯〔2024〕59號
各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保險局,省直各單位,駐吉中央機關事業單位,省直經辦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24年1月1日起,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7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4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6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退休人員月增加額為2023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0.8%。
(三)傾斜調整
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齡達到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20元;年齡達到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30元;年齡達到80 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
2.艱苦邊遠地區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員,若目前領取臨時核定待遇,暫按目前臨時核定待遇為基數確定與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標準,待按改革后的辦法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后,已領取的待遇多退少補。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待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計算待遇調整標準。
3.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包括過渡性養老金)所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參照本通知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其中,對于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待正式參保后再行調整待遇發放渠道,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依據相關政策規定由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參保單位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結算。
四、組織實施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員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局按照調整辦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資金,組織發放。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基本養老金按原渠道組織實施。
(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按照屬地原則,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參保單位主管部門、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局共同組織實施。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應按有關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各參保單位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配合,做好資金調度,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