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記者田曉航)國家中醫藥管理局30日公布《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辦法》。這一管理辦法適用于與繼續教育相結合的中醫藥師承教育,旨在對中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師承教育加強管理。
師承教育是獨具特色的中醫藥人才培養方式,至今仍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中醫藥法明確指出,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根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辦法》,指導老師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是在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基礎上,獲得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或累計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二是具有中藥類副主任藥師以上職稱,或中藥類別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累計從事中藥炮制、鑒定、制劑等中藥實踐工作15年以上。繼承人應為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或具有實踐工作經驗的中藥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辦法要求,指導老師根據學術特點、專長特色確定繼承人跟師實踐、理論學習的方式與內容,定期批閱繼承人的學習記錄等跟師學習資料;繼承人應定期跟師實踐,撰寫師承學習記錄。符合條件的指導老師與繼承人雙向自愿選擇,確立師承關系,簽訂協議,實施備案管理;繼承人師承期滿通過出師考核者可獲得相應的出師證書。
國家中醫藥局將中醫藥師承教育分為與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以及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師承教育4類。據了解,對于與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以及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師承教育的管理,在相關規范性文件中已有具體規定;此次出臺的管理辦法主要填補面向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的、與繼續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尚無相應管理規范的空缺,有助于健全中醫藥師承教育制度,促進中醫藥繼續教育更具中醫藥特色。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辦法》的通知 |
時間:2023-06-30 17: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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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醫藥人教函〔2023〕63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中醫科學院: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關于加快中醫藥特色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強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我局制定了《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關于加快中醫藥特色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強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師承教育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醫藥師承教育與中醫藥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相結合,貫穿于中醫藥人才培養全過程。主要包括與院校教育相結合、與畢業后教育相結合、與繼續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以及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師承教育。 第三條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與繼續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主要用于中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師承教育的管理。 第五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的管理和實施,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國開展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工作。設立并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專項,持續實施全國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中醫臨床優秀人才研修、傳承工作室建設等項目。 地市級及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和實施。設立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師承教育專項。指導監督相關機構開展師承教育。 第二章 指導老師與繼承人管理 第六條指導老師和繼承人是師承教育的主體。指導老師通過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繼承人通過跟師學習,繼承掌握指導老師學術觀點和實踐經驗,提升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 第七條指導老師應愛國敬業,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具備較高的中醫藥學術水平、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相對獨特的技術技能,在崗從事中醫臨床、中藥實踐工作,身體健康,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或累計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中藥類副主任藥師以上職稱,或中藥類別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累計從事中藥炮制、鑒定、制劑等中藥實踐工作15年以上。 第八條繼承人應愛國敬業,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有志于學習、傳承、發展中醫藥,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執業(助理)醫師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或具有實踐工作經驗的中藥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指導老師認可的資歷、學識、專長、能力和人品等。 (三)能夠保證跟師時間,完成指導老師指定的跟師學習任務。 第九條指導老師與繼承人雙向自愿選擇,確立師承關系,簽訂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協議》,明確師承學習時間、內容、雙方職責及預期成效,經管理單位(指導老師所在單位)同意并備案,師承時間自備案之日算起。 第十條指導老師、繼承人師承期間經協商可解除師承關系。解除師承關系需提出書面申請,由雙方或師承指導老師簽字,經管理單位同意后終止備案。 第十一條師承關系備案滿三年,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成師承學習任務或繼承人未參加出師考核,備案自動終止。師承期間因違反職業道德、發生重大過失行為或醫療事故等造成不良影響者,備案予以終止。 第十二條指導老師同時備案帶教的繼承人數量不得超過4人,鼓勵帶教基層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 師承學習管理 第十三條指導老師負責繼承人的跟師學習質量和傳承效果,根據繼承人專業能力、資質水平確定師承學習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帶教時間不少于8個半天。 第十四條指導老師負責對繼承人傳授大醫精誠理念、中醫藥理論、學術觀點、實踐經驗與專業技能,指導繼承人加強中醫藥經典理論學習。 第十五條指導老師根據學術特點、專長特色確定繼承人跟師實踐、理論學習的方式與內容,指定專業學習書籍,定期批閱繼承人的學習記錄等跟師學習資料。 第十六條繼承人應認真全面傳承指導老師學術觀點和實踐經驗,按照指導老師要求完成跟師學習任務,定期跟師實踐,撰寫跟師筆記、讀書心得、典型醫案等師承學習記錄,學習掌握指導老師學術觀點和實踐經驗。 第十七條繼承人師承期滿,征得指導老師同意并簽署出師意見后,可以向管理單位申請出師考核,管理單位組織開展出師考核。出師考核結果在本單位予以公示,并可發放相應的出師證書。 第十八條出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跟師學習任務完成情況、指導老師學術觀點和實踐經驗掌握情況以及中醫藥經典理論水平提升情況。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統籌利用政府、機構、社會、個人等各方面資源,建立健全多渠道籌措師承教育經費的機制。 第二十條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將中醫醫療機構開展師承教育及投入情況,納入大型醫院巡查、績效考核的必查內容,作為中醫醫院評審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一條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優先支持表現優異的指導老師和繼承人申報中醫藥人才培養項目、各級名中醫評選表彰。將師帶徒情況納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標準,鼓勵相關機構對完成帶教任務的指導老師、通過出師考核的繼承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二條中醫藥機構應大力開展師承教育,明確職能部門或專人管理,負責中醫藥師承教育的組織實施與全面管理,制定備案管理、出師考核、出師證書發放等相關制度。將指導老師帶徒工作量納入績效工資考核指標并適當傾斜,支持中青年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外出脫產跟師學習,合理保障其跟師時間及跟師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師承教育不得以追求名利為目的。 第二十三條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中醫藥機構等應加強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中醫藥師承教育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中醫藥師承教育實行分類管理。與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相結合的師承教育和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師承教育管理,分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軍隊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活動,按照本辦法結合軍隊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