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記者張泉)記者21日從科技部獲悉,科技部日前印發《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旨在引導社會科技獎規范健康發展,提高社會科技獎整體水平,激發各類人才創新活力。
“社會科技獎是中國特色科技獎勵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激發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科技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社會科技獎初步形成數量規模較大、主體結構多元、影響力持續提升的發展態勢,但也存在少數獎項設獎定位不夠清晰、辦獎運行不夠規范等情況,亟需研究建立統籌規范機制。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從社會科技獎的設立、運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基本要求。
辦法鼓勵設立社會科技獎,支持在重點學科和關鍵領域創設高水平、專業化的獎項;鼓勵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礎和前沿領域研究人員設立獎項。
辦法引導社會科技獎堅持學術性、榮譽性,堅持以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突出獎勵真正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走專業化、特色化、品牌化、國際化發展道路。
辦法要求,社會科技獎堅持公益化、非營利性原則;建立科學合理、規范有效的獎勵受理、評審、監督等機制;科學設置獎項,明晰獎勵范圍與對象,控制獎勵數量,提升獎勵質量;堅持“誰辦獎、誰負責”,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辦法還就強化對社會科技獎的指導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社會科技獎)規范健康發展,提高社會科技獎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會科技獎的設立、運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科技獎指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稱設獎者)利用非財政性經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面向社會設立,獎勵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以及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等活動中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的經常性科學技術獎。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科學技術獎:
(一)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
(二)屬于業務性質的展示交流、人才評價、技能評定、水平評價、信用評價、技術成果評定、學術評議、論文評選、認證認可、質量分級等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以及依據各類標準等進行的認定評定;
(三)屬于比賽競賽類、展覽展會類、信息發布類的評選;
(四)以本單位內部機構和工作人員為對象的評選;
(五)以選樹宣傳先進典型為目的的評選。
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務和圖書、期刊、專利、產品、視聽作品等為對象的評選,以及與科學技術不直接相關的獎勵活動,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科學家精神,遵循依法辦獎、公益為本、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走專業化、特色化、品牌化、國際化發展道路。
(一)堅持以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突出獎勵真正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
(二)堅持學術性、榮譽性,控制獎勵數量,提升獎勵質量,避免與相關科技評價簡單、直接掛鉤;
(三)堅持“誰辦獎、誰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六條 面向全國或者跨國(境)的社會科技獎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等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面向區域的社會科技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咨詢委員會,支撐社會科技獎的監督管理決策。
第二章 獎勵設立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支持在重點學科和關鍵領域創設高水平、專業化的獎項,鼓勵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礎和前沿領域研究人員設立獎項。
設獎者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第八條 設獎者應當委托一家具備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能力和條件的非營利法人作為承辦機構。設獎者為境內非營利法人的,可自行承辦。設獎者為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的,應當委托境內非營利法人承辦,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承辦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科學技術獎勵所涉學科和行業領域發展態勢;
(二)在有關部門批準的活動地域和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三)遵紀守法、運作規范,組織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未被有關部門列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
承辦機構負責社會科技獎的日常管理、評審組織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辦或者合作承辦。
第九條 設獎者或者承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書面報告設立科學技術獎有關情況,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
書面報告原則上應當包含征詢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業務主管單位等對設獎的指導意見和建議情況,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獎目的以及必要性、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資金來源、獎勵范圍與對象、獎勵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與已有同類社會科技獎的差異說明。
第十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制訂獎勵章程,樹立正確價值導向,強調獎項學術性和榮譽性,避免與相關科技評價簡單直接掛鉤,并明確以下事項:
(一)設獎目的、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資金來源、獎勵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獎勵范圍與對象;
(三)獎項設置、評審標準、授獎數量等;
(四)組織機構、受理方式和評審機制等;
(五)獎勵方式;
(六)爭議處理方式;
(七)撤銷機制和罰則等。
第十一條 獎勵名稱應當符合設獎宗旨,與承辦機構性質相適應,科學、確切、簡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冠以“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國際”、“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名稱中帶有上述字樣的組織設獎并在獎勵名稱中使用組織名稱的,應當使用全稱;
(二)不得使用與國家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者其他已經設立的社會科技獎、國際知名科技獎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稱;
(三)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權益,以組織名稱、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標、商號等冠名的,應當取得合法授權;
(四)以功勛榮譽獲得者(“共和國勛章”、“七一勛章”、“八一勛章”、“友誼勛章”等勛章獲得者,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的榮譽稱號獲得者)姓名冠名的,還應當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具有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相適應的資金來源和規模,在獎勵活動中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資金使用應當相對獨立,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科學設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辦機構在同一學科或者行業領域承辦的獎勵,應當做好統籌設計,注重精簡規范;
(二)下設子獎項不得超過一級,各子獎項間應當界限清晰;
(三)設立獎勵等級的,一般不得超過三級,對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則,嚴格控制授獎數量和比例,合理設置不同獎勵等級授獎數量。
第三章 獎勵運行
第十四條 承辦機構應當通過固定網站或者其他公開渠道如實公開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獎勵章程、辦公場所和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監督。
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規范有效的獎勵受理、評審、監督等機制,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承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審查機制,通過不涉密承諾等方式,確保不得受理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人參評社會科技獎。
第十七條 承辦機構應當在獎勵活動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分類評價,完善同行評議,遵循科技倫理規范,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建設。
承辦機構應當設立由精通相關學科或者行業領域專業知識、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科學道德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評審專家應當獨立開展獎勵評審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不得利用獎勵評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堅持公開授獎制度,鼓勵實行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獎勵方式。授獎前應當征得擬授獎對象的同意。
第十九條 社會科技獎宣傳應當以促進學科發展或者行業科技進步、推動提升公民科學素養等為目的,強化榮譽導向。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社會公眾。
第二十條 社會科技獎如遇變更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獎項設置、授獎數量和獎勵周期等重大事項,承辦機構原則上應當征詢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業務主管單位等的指導意見和建議后,及時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供相關的變更材料。
第二十一條 社會科技獎決定停辦,承辦機構應當在停辦時主動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四章 指導服務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社會科技獎的設立、運行提供政策指導和咨詢服務,推動社會科技獎規范化發展。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鼓勵支持具備一定科技評審力量、資金實力和組織保障的社會科技獎向國際化方向發展,培育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獎項。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鼓勵代表性較強、影響力較大的社會科技獎承辦機構共同制定發布社會科技獎設立和運行團體標準,引導推動行業自律。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書面報告情況,編制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社會科技獎目錄,向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后,在統一的社會科技獎信息公開平臺上公布目錄。
社會科技獎目錄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運行規范、社會影響力大、業內認可度高的社會科技獎適時組織重點宣傳或者專題報道,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過定期評價和及時監督相結合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公開舉報受理渠道,接受監督舉報,發揮社會監督、公眾監督、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作用,形成監督合力。
第二十八條 承辦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社會科技獎活動開展情況。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第三方評價機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科技獎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發現的異常甚至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提請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實施部門聯合懲戒,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變更報告、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進行獎勵信息公開的;
(三)未按照獎勵章程開展獎勵活動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尚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從社會科技獎目錄移除、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等處理。
(一)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虛假宣傳誤導社會公眾的;
(三)違法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三條 以科學技術獎名義設立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獎勵活動,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科技獎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的社會科技獎,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對照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