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發〔2023〕80號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各中央企業:
中央企業關系國家安全與國民經濟命脈,是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關鍵主體。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做好綠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戰略部署,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服務綠色低碳發展能力,支持中央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含綠色資產支持證券,下同)融資,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帶動支持民營經濟綠色低碳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綠色債券融資支持機制
(一)加強對綠色低碳領域的精準支持。支持中央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發展節能降碳、環境保護、資源循環利用、清潔能源、生態保護修復和利用、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等產業。鼓勵中央企業根據綠色項目預期投資回收周期,發行中長期債券。
(二)對中央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提供融資便利。優化債券融資服務機制,對優質中央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優化審核安排,參照知名成熟發行人標準簡化文件簽章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適當延長財務報告有效期,即報即審,提高融資效率。探索在管控中央企業債券占帶息負債比重時將綠色債券按一定比例剔除。
(三)便利債券回購融資支持機制。在通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對于優質中央企業及子公司發行綠色債券給予信用債最高檔折扣系數;在三方回購業務中,研究為中央企業及子公司綠色債券單獨設立質押券籃子,在發行人信用資質和折扣系數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管理。
(四)優化中介機構監管評價考核。新增專項排名及評優獎項,鼓勵證券公司積極主動提供綠色債券中介服務,與綠色產業中央企業建立長效合作機制。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在信用評級過程中將發行人的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因素納入其信用風險考量,并在信用評級報告中進行專項披露。
(五)推進綠色投資理念。鼓勵中央企業參照成熟經驗主動披露綠色環境信息,吸引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社保基金、養老金、證券基金等加大綠色債券投資力度。推動優質中央企業及子公司綠色債券納入基準做市品種,鼓勵做市商積極開展綠色債券做市報價服務,提高綠色債券交易流動性。加強中央企業發行人、主管部門與投資機構的溝通交流,鼓勵市場投資機構以綠色指數為基礎開發公募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引導降低融資成本。
二、助力中央企業綠色低碳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六)推進中央企業綠色低碳轉型。中央企業根據《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結合綠色低碳發展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債券融資,推動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綠色轉型升級,實施節能降碳改造、工藝革新和數字化轉型,深入推進戰略性重組和專業化整合,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生產方式。
(七)發揮中央企業綠色科技創新主體作用。鼓勵中央企業發行投向綠色領域科技創新項目建設的債券,強化綠色科技創新,支持綠色低碳關鍵核心技術攻堅突破和推廣應用,提升高質量綠色產品服務供給能力。
(八)發揮中央企業綠色低碳發展示范作用。支持中央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籌集資金,通過項目合作、產業共建、搭建聯盟等方式引領地方國有企業及各類市場經營主體綠色低碳發展,共同構建低碳供應鏈體系,推動節能低碳和環境服務等新業態發展和模式創新,全面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
三、發揮中央企業綠色投資引領作用
(九)引導綠色發展重點領域資金供給。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設立綠色發展基金或低碳基金發行綠色債券,通過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項目建設、運營,吸引、撬動、聚合社會資本投向綠色產業。支持中央企業子公司探索利用碳排放權、排污權等資源環境權益進行質押擔保,或由中央企業集團提供外部增信等方式發行綠色債券,推動細分領域節能減污降碳。
(十)支持中央企業開展綠色領域基礎設施REITs試點。支持新能源、清潔能源、生態環保等領域基礎設施項目發行REITs,拓寬增量資金來源,完善綠色融資支持。
四、加強組織實施保障
(十一)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加強對中央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的服務支持,同時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等綠色債券融資。會同國務院國資委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中央企業綠色債券融資及資金使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綠色債券募集資金按要求規范管理和使用。
(十二)國務院國資委不斷優化中央企業綠色發展考核機制,將能源消耗強度、碳排放強度等指標納入經營業績考核體系,遴選綠色低碳示范項目,總結提煉成功經驗、典型模式并加以推廣。與證監會加強協調配合,加大對中央企業發行綠色債券融資的政策引導力度,支持利用資本市場形成綠色低碳核心競爭優勢。
(十三)證券交易所著力提升綠色債券融資服務效能,積極發揮市場組織功能,激發市場經營主體活力,加強投融資對接,吸引更多資金投向綠色領域。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充分履行自律規范職責,營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引導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加大對綠色債券的業務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