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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的通知(第244號)

晉建市規字〔2023〕244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山西各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各監管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工程擔保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對《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2023年11月29日

(主動公開)


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擔保制度的實行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保證人采用保證擔保的方式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證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行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代償責任。

工程擔保類型主要包括投標擔保、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單位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擔保。其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擔保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保證人,是指符合經營要求的工程擔保公司、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其中,符合經營要求的工程擔保公司是指依法注冊,滿足工程擔保保證人基本條件的擔保公司;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是指商事登記在本省、滿足工程擔保保證人基本條件并取得開展工程擔保、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書面授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

第五條?保證人提供的工程擔保方式為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包括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保單。對上述保證方式出具的文書,本辦法統稱為保函。

不同類型的保證人出具的保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本辦法中保證人的主體類型作出限制。

第六條?保函應為不可撤銷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外,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主合同若發生變化,連帶責任保證保函有效期應相應改變調整,具體情形由保證雙方在保函中約定。

第七條?保函使用統一的示范文本。保函內容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工程擔保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投標擔保、施工單位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發生的擔保費用由承包商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發生的擔保費用由建設單位納入工程總投資。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第九條?工程建設擔保活動中應優先采用工程擔保方式,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絕接受工程擔保,不得強制要求采用現金形式提供擔保。

第十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和監督;各設區市、縣(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金融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出具保函、開展保證保險進行監管。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各自職責,落實執行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的要求,做好用保函替代保證金工作。

第二章 ?保證人

第十一條?保證人實行名單管理公示制度。工程擔保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應當向本省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符合基本條件的保證人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示。

其他部門單位遴選、公布、選用不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示之內的保證人,應加強對遴選、公布、選用保證人償付能力的審查和監督,嚴防風險發生。

第十二條?保證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依法注冊并經有關業務監管部門批準。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工程擔保公司在本省范圍內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并向申請地所在銀行預存代償準備金不低于2000萬元;在本市范圍內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并向申請地所在銀行預存代償準備金不低于1000萬元。實繳貨幣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70%。

代償準備金托管銀行應與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托管協議。

工程擔保公司I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70%(I、Ⅱ級資產形態按照《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資產分級劃分)。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和其他配套設施。

(六)工程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第三方風險控制能力和工程領域的專業技術能力,持有中、高級工程序列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和注冊監理工程師人員各不少于1人,且不得重復。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承擔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單位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業務的,工作人員應具有第三方風險控制能力和工程領域的專業技術能力。支持其同具有設計、監理等行業一項甲級以上資質的企業深度合作,共同參與項目保前評估、保中保后服務,做好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保證人可以根據被保證人的信用狀況、資金狀況、保證期限、擔保金額等因素,選擇合理的反擔保方式。保證人要求被保證人提供第三方反擔保的,該反擔保人不得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關聯企業。被保證人或保函受益人不得為保證人的關聯企業。

第十四條?保證人承攬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單位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后,應指派專業技術人員進入現場,履行風險防控職責,及時評價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消除潛在違約風險。保證人對承保項目的風控管理應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了解被保證人當期財務狀況。

(二)向被保證人、受益人了解工程進展情況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況。

(三)參加工程施工例會和工程驗收。

(四)《保后管理手冊》記錄擔保項目進展,保證人、被保證人和受益人履約情況。分段項目按每段填寫,不分段項目按季度填寫。

第十五條??支持工程擔保保證人與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監理單位開展深度合作,創新工程監管和化解工程風險模式。

第三章 擔保類型

第十六條?投標擔保是指由保證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投標活動的擔保。

(一)投標擔保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二)投標擔保的有效期為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之日起至中標人簽訂合同之日后5日內。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由保證人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一)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的10%。

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的付款周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單位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額不超過擔保金額時,代償金額按實際發生額執行;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額超過擔保金額時,代償金額按保函約定執行。

(三)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建設單位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應支付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履約擔保是指保證人向建設單位提供的,保證施工單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履行職責的擔保。

(一)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法提供履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的10%。采用通用技術標準、實行經評審最低價中標的國有資金項目,擔保金額應不低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的15%。

(二)施工單位履約擔保實行分段滾動擔保的,每段滾動擔保金額與該段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相等。

(三)施工單位未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保證人可向施工單位通過提供設備、技術或管理上的支持,使其能夠繼續完成工程項目。

(四)施工單位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六個月內。

第十九條?預付款擔保是指當建設單位預先支付一定金額的工程款給施工單位使用時,為保證施工單位將這筆款項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正確合理用于該工程項目建設,不將預付款挪作他用,由保證人向建設單位提供的擔保。

(一)預付款擔保金額應與預付款金額一致。

(二)建設單位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預付款后,預付款擔保金額應相應減少。

(三)預付款擔保有效期為預付款支付給施工單位之日起至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約定全額扣回預付款后六個月內。

第二十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向建設單位提供的,保證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范圍和期限內,對工程發生的質量缺陷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擔保。

(一)工程質量保證擔保的擔保金額為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以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銀行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二)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有效期截止時間應為工程缺陷責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三)施工單位在保修責任期內對工程項目出現的質量缺陷不履行保修責任時,建設單位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代償金額按保函約定執行。

(四)工程質量保證保函應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同時提交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供工程質量保證保函的,建設單位不得再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擔保業務實行統一信息化管理。使用“山西省建設工程保證擔保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公布保證人名單,提供工程保函、擔保項目查詢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保函實行保管制度。被保證人應自保函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保函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管。支持保證人通過信息化方式與“信息平臺”對接,及時推送保函信息。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義務已實際履行完畢后,被保證人持填寫完整、蓋章齊全的《保后管理手冊》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回保函。

第二十四條?保證人擔保實行在保總額控制。工程擔保公司在保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上年度末凈資產的50%。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的業務額度不得超過其對被保證人的授信、承保金額總額。

第二十五條?積極發展電子保函,鼓勵以工程再擔保體系增強對擔保機構的信用管理,推進“互聯網+”工程擔保市場監管。

第二十六條?保證人在工程擔保業務活動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超出擔保能力從事工程擔保業務的;

(二)虛假注冊、虛增注冊資本或抽逃資本金的;

(三)不符合保證人基本條件的;

(四)擅自挪用被保證人保證金的;

(五)違反約定,拖延或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

(六)保函未在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管的;

(七)在保函保管時制造虛假資料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八)撤銷或變相撤保的;

(九)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證人互保的;

(十)同一保證人為同一建設項目同時提供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施工單位履約擔保的;

(十一)變相提高或壓低保證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十二)未進行風險預控和保后風險監控的;

(十三)抽逃代償準備金或未按要求及時補充代償準備金的;

(十四)在檢查考核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十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對保證人名單的動態監管工作機制,做好對保證人的經營狀況、擔保行為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在本地注冊的保證人經營狀況和代償準備金等方面的監管,并對所有在本地開展擔保業務的保證人的擔保行為加強監管。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至少對保證人進行一次動態考核,凡存在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具體標準可根據行業發展實際進行調整),移出公示名單。

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存在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的,應要求保證人限期糾正,未完成糾正的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晉建市規字〔2021〕1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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