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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項目規范

現批準《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項目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5-2023,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本規范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 gov.cn)公開,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3年5月23日

附件: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項目規范

前 言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于規范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范(簡稱項目規范)和通用技術類規范(簡稱通用規范)兩種類型。項目規范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范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項目規范為主干,通用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于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于規范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優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亞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為準。

1總 則

1.0.1 為了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合理利用,建立分類科學、保護有力、管理有效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延續歷史文脈,推動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增強中華民族文化自信,制定本規范。

1.0.2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等保護對象的保護利用應執行本規范。文物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除外。

1.0.3 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應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與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加強價值認知與闡釋,保持保護對象本體和歷史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需求,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1.0.4 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工作應堅持公眾參與,開展科學論證,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

1.0.5 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基本規定

2.1 保護范圍

2.1.1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應劃定各類保護對象的保護范圍,明確保護與利用要求,制定保護措施。當不同類別保護對象的保護范圍出現重疊時,應按其中 較為嚴格的控制要求執行。

2.1.2歷史文化名城應根據城鎮歷史演變和現狀風貌保存狀況,將城鎮中能體現其歷史發展過程或某一發展時期風貌的地區劃定為歷史城區,保護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2.1.3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范圍應包括 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較為完整、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區應劃為核心保護范圍,在核心保護范圍之外應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2.1.4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包括 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內歷史風貌較為完整、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區應劃為核心保護范圍,在核心保護范圍之外應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面積不應小于 1hm2

2.1.5歷史地段的保護范圍內應保存較為完整的傳統格局和較好的歷史風貌。

2.1.6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應包括歷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風貌協調區。

2.1.7保護范圍界線劃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持在重要眺望點視線所及范圍內建筑物外觀界面完整,及相應建筑物用地邊界完整;

2 應保持現狀用地邊界完整;

3 應保持構成歷史風貌的自然景觀邊界完整。

2.2 管理維護

2.2.1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應分類別建立保護對象的檔案數據庫,進行信息化管理。

2.2.2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應采用多種形式加強應急力量建設,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綜合運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2.2.3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應加強保護對象的日常維護,及時發現并制止各類違法破壞行為。

2.2.4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應建立日常維護資金的投入機制,統籌整合各類資金,建立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構成的多方合作機制。

2.2.5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應建立健全修繕技藝傳承人和工匠的培訓、評價機制,弘揚工匠精神。

2.2.6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利用應加強宜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意識。

2.2.7歷史建筑應明確保護責任人及其保護義務和修繕、保養責任。

3歷史文化名城

3.1 城址環境

3.1.1歷史文化名城應整體保護,傳承傳統營建智慧,新的城市建設不應改變與歷史城區相互依存的人文環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環境。

3.1.2歷史文化名城應保護城址環境的山水人文空間格局,制定切實可行的管控措施。

3.2格局風貌

3.2.1歷史文化名城應整體保護歷史城區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加強城垣輪廓、歷史軸線、河湖水系、街巷肌理、重要節點等空間特征的保護和延續。

3.2.2歷史文化名城應保護和延續歷史風貌特色, 嚴格控制歷史城區的建筑高度、體量、風格、色彩

3.2.3歷史文化名城應 保護重要的視線通廊,并對視線通廊內的建筑高度進行嚴格控制。

3.2.4歷史城區應 保護和延續具有歷史意義的空間場所和標志物

3.3建(構)筑物

3.3.1歷史城區內新建、改擴建的建(構)筑物應保持和延續歷史風貌,增強名城特色。

3.3.2歷史城區內與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筑物應予以 整治改造

3.3.3歷史城區內城市更新 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亂真,應遵循不破壞地形地貌、不砍老樹,不破壞傳統風貌,不隨意改變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隨意更改老地名,不隨意拆除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筑、古民居的原則。

3.4道路交通設施

3.4.1歷史城區應保持或延續原有的道路格局,保護傳統街巷的原有空間尺度和界面。

3.4.2歷史城區應 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完善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環境,提高公共交通可達性。

3.4.3歷史城區的交通組織應以疏導為主,通過性的交通干路、交通換乘設施、大型機動車停車場應設置于 歷史城區外圍。歷史城區內不應新建高架道路、立交橋、貨運樞紐等交通設施。

3.4.4歷史城區內道路、橋梁、軌道、公交、停車場、加油站等交通設施的形式應滿足歷史風貌的管控要求,對風貌不協調的現有交通設施應予以整治改造。

3.5市政基礎設施

3.5.1歷史城區內應積極改善市政基礎設施,設施建設應與歷史風貌、用地布局及功能、道路交通等統籌協調。

3.5.2歷史城區內不應保留污水處理廠、固體廢棄物處理廠、區域鍋爐房、燃氣輸氣管線、輸油管線和貯氣、貯油設施等環境敏感型設施;不應新設置區域性大型市政基礎設施站點。

3.5.3歷史城區應因地制宜確定排水體制,優先采取雨污分流排水體制。

3.5.4歷史城區應健全防災安全體系,重視火災及其他次生災害的防治。歷史城區內不應布置生產、貯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的工廠和倉庫。

3.5.5歷史城區防洪堤壩工程設施應與自然環境、歷史環境協調,保持濱水特色,重視歷史防洪構筑物、碼頭等的保護與利用。

4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4.1 環境景觀

4.1.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 保護山水形勝、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田園風光、歷史駁岸、古樹名木等自然人文景觀

4.1.2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保護與 傳統生產生活相關的設施、場所和景觀

4.2格局風貌

4.2.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整 體保護傳統空間格局和歷史風貌

4.2.2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保護街巷格局和尺度 ,不應拓寬傳統街巷;路面鋪裝應保持延續傳統的材料、尺寸和鋪裝方式。

4.2.3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傳統街巷界面應保持原有傳統風貌建筑形式和高度。

4.2.4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保持文化空間場所的景觀環境和場地特征,保護和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4.3建(構)筑物

4.3.1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其他傳統生產生活設施,應采取分類保護和整治措施。

4.3.2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和修繕應采用地方材料、傳統形式和施工工藝。

4.3.3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應加強白蟻防治,分類施策,并做好動態監測和預防。

4.3.4不協調的建(構)筑物,應進行整治和改造。

4.3.5傳統風貌建筑使用應根據居民的需求改善內部設施,適應現代生活,提升居住品質。

4.4道路交通設施

4.4.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保持和延續傳統的道路格局和空間尺度,并利用原有道路街巷組織 慢行交通

4.4.2通過性交通干路 不應穿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 核心保護范圍

4.4.3機動車停車場的選址和規模不應破壞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歷史環境。

4.5市政基礎設施

4.5.1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積極改善市政基礎設施,設施建設應與歷史風貌、用地布局及功能、道路交通等統籌協調。

4.5.2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消防應以防為主,銷、防結合,強化火災預警體系。因保護需要,按照現行標準和規范設置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確有困難的,應因地制宜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消防水塔建設應結合地形地貌,不應破壞歷史風貌。寒冷地區消防給水管網應采取防凍措施。

4.5.3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保留傳統的自然排水方式,新建生活污水系統應因地制宜解決污水處理問題。

4.5.4當市政設施、管線布置與保護要求發生矛盾時,應在滿足保護和安全性能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變通的技術措施。

5歷史文化街區

5.1 街區環境

5.1.1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利用應保護歷史信息的真實性,維護風貌的完整性,維持生活功能的延續性, 禁止大拆大建、強制性搬遷居民。應保護和延續主體功能,傳承傳統文化習俗,保持歷史文化街區內長期形成的鄰里關系和社會結構。應采取政府主導、居民參與、逐步更新等方式改善生活條件和街區環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5.1.2歷史文化街區應保護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古井、古橋、古樹名木、圍墻、石階、鋪地、水系、駁崖等歷史環境要素。

5.1.3歷史文化街區應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高環境品質。應以院落為單位采取逐步修繕與更新的方式,提高居住條件。

5.1.4歷史文化街區應保護和延續文化活動,延續生活功能,提升街區活力。

5.2建(構)筑物

5.2.1歷史文化街區應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分類采取 修繕、改善、保留、整治等措施。

5.2.2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 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應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新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與歷史風貌協調。

5.2.3歷史文化街區內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建(構)筑物整治、拆除、重建,應符合歷史風貌的保護要求。

5.2.4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體量、色彩、肌理等,應與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風貌協調。

5.2.5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筑物的使用,應根據居民當代生活需求,改善內部設施,確保安全、合理利用。

5.2.6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標志牌、戶外廣告牌、招牌、空調室外機等設施不應破壞建筑外觀和景觀環境。歷史建筑不應設置戶外廣告。

5.3道路交通設施

5.3.1歷史文化街區應保護傳統街巷格局、空間尺度和沿街建筑界面特征,不應擅自拓寬傳統街巷。路面鋪裝應延續傳統的材料、尺寸和鋪裝方式。

5.3.2歷史文化街區內 不應設置高架道路、立交橋、高架軌道、客貨運樞紐、大型停車場,大型廣場、加油站等交通設施。

5.3.3歷史文化街區應 優先發展步行和自行車交通,完善無障礙設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達性。

5.4市政基礎設施

5.4.1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市政基礎設施改善應保證歷史建筑、其他既有建筑和管線的安全,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順序統籌安排。

5.4.2 過境市政工程管線不應穿越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

5.4.3市政場站選址應避讓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并應采用 小型化的市政站點設施,與歷史風貌協調。

5.4.4市政工程管線應優先采用地下敷設方式,因受條件限制確需采用架空或沿墻敷設方式的,應進行隱蔽和美化處理,并應符合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5.4.5在狹窄地段敷設管線,無法滿足相關規范的安全間距要求時,應采用新材料、新工藝等變通的工程措施,滿足管線安全運營管理要求。

5.4.6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應優先利用既有建筑進行。

6 歷史地段

6.1 保護重點

6.1.1歷史地段的空間肌理及歷史環境,歷史地段內的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其他相關遺存均應進行保護。

6.1.2歷史地段內的新建建筑應當與景觀風貌相協調,不應破壞景觀、污染環境。

6.2設施改善

6.2.1歷史地段傳統居住生活類型地區改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采用 微改造方式。

6.2.2 歷史地段內應因地制宜 增加小型公共開放空間,融入文化要素, 提升公共空間品質。

7歷史建筑

7.1 保護重點

7.1.1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歷史建筑均應進行保護,應加強保護修繕和日常保養維護,維護歷史建筑的主要特征,不應破壞或遮擋體現歷史建筑核心價值的外觀、結構和構件。

7.1.2歷史建筑加建、改建和添加設施應與歷史建筑的傳統形式、色彩、材質等相協調。

7.1.3在不影響歷史文化價值的前提下,應結合實際使用需求有效提升歷史建筑在消防安全、無障礙、節能等方面的性能。

7.2活化利用

7.2.1歷史建筑應優先延續原有使用功能,并應改善結構、增加廚衛等內部設施,提升居民生活質量。

7.2.2應結合需求引導歷史建筑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結合,在保證安全前提下允許開展特色餐飲、酒店民宿、傳統商業等與文化價值特色相適宜的經營活動。

7.2.3歷史建筑的利用嚴禁下列行為:

1 擅自涂改、遷移、拆除;

2損壞承重結構,危害建筑安全;

3破壞歷史特征、藝術特征、空間和風貌特色的修繕維護、設施添加或結構改變;

4在歷史建筑內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