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九號)
《山西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黃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太原市、呂梁市、晉城市、臨汾市、運城市的各縣級行政區域,以及大同市左云縣,朔州市朔城區、平魯區、右玉縣,忻州市寧武縣、靜樂縣、神池縣、五寨縣、岢嵐縣、河曲縣、保德縣、偏關縣,晉中市榆次區、太谷區、介休市、榆社縣、和順縣、昔陽縣、壽陽縣、祁縣、平遙縣、靈石縣,陽泉市盂縣,長治市長子縣、武鄉縣、沁縣、沁源縣,共11市86縣(市、區)。
第三條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強污染防治,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加強與沿黃各省、自治區的跨區域溝通協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轄區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發展改革、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商務、文物、能源、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省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促進人口和城市科學合理布局,構建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現代產業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黃河流域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享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管理執法等信息。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報道,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本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為統領,以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黃河流域規劃體系,發揮規劃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省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黃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編制本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對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污染防治、流域防災減災、促進高質量發展等方面作出安排,并與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制定重大產業政策,應當與黃河流域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
本省黃河流域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未經論證或者經論證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準該規劃。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依法報送備案后發布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實施。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結構、功能、質量等區域特征,通過環境評價,在大氣、水、土壤、生態、聲等各生態環境要素管理分區的基礎上,確定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壓力大、資源能源消耗強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態破壞嚴重、環境風險高的區域,通過科學識別,確定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
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和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以外的其他區域,實施一般管控,保持生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定位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編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依法報送備案后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環境風險、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長效機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系統治理和源頭治理。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統籌水資源條件、氣候狀況、生態保護、生產生活用水等因素,確定涑水河、三川河等河流控制斷面生態流量和湖泊生態水位的管控指標,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備案程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黃河支流的生態保護,采取入河排污口整治、污水處理、造林種草、封山育林、輪牧禁牧、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措施,促進生態自然恢復,確保河流水質穩定達到Ⅲ類及以上標準,實現一泓清水入黃河。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護林建設、禁牧輪牧休牧等措施,加強重要生態功能區域天然林、濕地、草原保護與修復,科學治理荒漠化、沙化、鹽漬化土地,在生態脆弱區域實施重點生態修復工程。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全省重點造林工程,建設北部風沙區防風固沙林、呂梁山中南部水土保持林、黃土高原生態經濟防護林、黃河中游殘垣溝壑區防護林、汾河上游水源涵養林、沿黃地區經濟林以及平原地區農田防護林,逐步提高黃河流域森林覆蓋率。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和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水沙觀測和河勢調查,實施重點水庫和河段清淤疏浚,恢復水庫庫容,提高河道行洪輸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維持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和分布情況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預警預報等制度,評估生物受威脅狀況和生物多樣性恢復成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土高原高塬溝壑區塬面保護,統籌安排塬面、塬坡、侵蝕溝綜合治理,配置塬面徑流集蓄利用與排導工程。
晉西太德塬區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固溝保塬治理、坡耕地綜合治理、適地植被建設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加強塬面耕地耕作層保護和多沙粗沙區治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支持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示范區和水土保持文明示范區建設,推進還林、還草、還濕、還灘,提升水土保持功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淤地壩建設,保障淤地壩建設用地,合理配置骨干壩、中型壩、小型壩;開展淤地壩風險隱患排查,加快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和老舊淤地壩提升改造;建設安全監測和預警設施,將淤地壩工程防汛納入防汛責任體系,提高養護水平,減少下游河道淤積。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綜合整治,配套建設蓄水池、窖池、小型節水灌溉設施等,減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采礦權人為主體的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體系,按照礦山生態修復規范和標準,協調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工作。
采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責任,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復墾土地,恢復植被,防治污染。
鼓勵企業和個人依法參與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三十條 黃河流域水資源利用,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統籌考慮水資源條件、生態環境狀況、節水水平、城鄉發展等,制定和調整本省水量分配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報送備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設區的市、縣(市、區)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報送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統籌考慮當地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業、工業、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態等用水量控制指標,統一調度開發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黃水。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降低使用引黃水成本,用足用好黃河水,提高黃河水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黃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區范圍,編制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報送備案。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雨水集蓄利用,鼓勵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將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加強再生水利用量目標剛性約束和責任考核。生態補水、工業生產、景觀綠化、建筑施工、市政雜用等應當優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五條 開展城市新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因地制宜規劃、建設雨水滯滲、凈化、利用和調蓄設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高效節水農業,提高農田灌溉水利用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農業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組織開展農業節水技術的指導、示范和培訓。
鼓勵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個人等參與節水灌溉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七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水管理制度,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率。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超過定額的,應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
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應當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制度,支持工業企業節水技術改造和企業廢污水循環利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城鄉居民使用節水器具和尾水排放少的凈水產品,循環利用生活用水,倡導節水型生活方式。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工業污染和城鄉生活污染治理,對重點河湖實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態修復等綜合整治。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黃河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污染防治協同機制,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開展綜合整治,加強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流域等重點區域協同治理。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需要,劃定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重點排污控制區,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等管理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劃定黃河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等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制定農村生活污水、畜禽養殖糞污、農田殘留地膜等資源化利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范,推進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污水配套管網、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因地制宜協同推進農村廁所改造和污水治理,消除農村黑臭水體。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煤炭、有色金屬等礦產資源、非常規天然氣開采等行業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據行業排水特征,制定相關行業排水管理規范。
煤炭、有色金屬、非常規天然氣開采等企業應當依法對采礦廢水進行處置。鼓勵利用經過處理后達到行業用水水質標準的采礦廢水。
第四十五條 嚴格限制在黃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項目。
煤炭、火電、鋼鐵、焦化、化工、有色金屬等行業應當開展清潔生產,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能源等有關部門制定尾礦、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煉廢渣、脫硫石膏等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方案,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企業開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四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城鎮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管網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并保障正常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在城市建成區內開展排水管網雨水、污水分流源頭治理以及錯接混接改造。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
第六章 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制定和實施促進黃河流域綠色低碳轉型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優化區域經濟和生產力布局。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資源型經濟轉型、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與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和任務,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等優化調整,構建區域綠色低碳循環產業體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引導政策、項目、資金、人才、土地等要素,推動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加強對開發區的規劃引導,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壯大。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產業基礎再造工程,支持重大技術裝備攻關,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布局高速飛車、綠色氫能、量子信息、前沿材料等未來產業,推動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建設,控制煤炭生產總量和消費總量,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提高煤炭穩定供應、市場調節和應急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地熱能、合成燃料、非常規天然氣等綠色清潔能源發展,推進抽水蓄能和新型儲能建設,擴大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利用規模。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制度,執行鋼鐵、焦化、電解鋁等行業產能置換政策。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碳排放強度和總量雙控制度。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支持農業綠色產品、有機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名特優產品等生產基地建設,開展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有機旱作農業和特色優勢農業,建設農產品加工轉化基地,培育黃河流域山西地理標志產品品牌。
第五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新型城鎮化建設,開展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工程。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智慧交通和低空經濟發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農村公路和黃河公路融合發展,構建覆蓋廣泛、安全便捷的基礎交通網。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以信息基礎設施、融合基礎設施和創新基礎設施為重點,推動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網絡的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區域、城市等對外交流和經貿合作,建立對外開放交流平臺,建設綜合保稅區,推進物流中轉樞紐和貿易集散中心建設。
第七章 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傳承弘揚山西黃河文化,加強沿黃地區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文化資源、文藝創作與特色旅游等深度融合,打造山西特色黃河文化旅游品牌。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黃河文化資源基礎數據庫,對黃河流域文物古跡、非物質文化遺產、古籍文獻等重要文化遺產進行資源普查,建立數字檔案,實現黃河文化數字化保護和數據開放共享。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科技、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等部門組織開展黃河文化和治河歷史研究,挖掘、整合、利用黃河文化的歷史脈絡和時代價值,推動黃河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黃河文化產業全域融合體系,促進黃河文化與旅游、科技、體育、工業、建筑、會展、商貿、農業、康養等領域的融合發展,培育以文創電商、文旅綜合體、研學旅行以及影視動漫綜合開發等為主的山西黃河文化新業態。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文化融入城鄉建設和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依托具有山西黃河文化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推進黃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流域文物、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古建筑、古村落等農耕文化遺產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遺產以及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黃河文化展示地和文化旅游廊道。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組織開展傳統工藝的研究和振興,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將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黃河流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目錄。
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黃河流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播,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研究,拓寬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推廣渠道。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具有革命紀念意義的文物和遺跡保護,依托紅色文化遺址,挖掘革命歷史事件蘊含的思想內涵和時代價值,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傳承弘揚山西黃河紅色文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紅色文化宣傳教育機制,推動黃河紅色文化與科技、旅游、影視等產業融合發展,創作優秀紅色文藝作品,培育紅色旅游經典景區和精品線路。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山西紅色文化、歷史文化資源,加強對黃河題材文藝作品創作的支持和保護。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黃河文化題材文藝作品的交流合作、推廣傳播等活動的支持力度,運用旅游發展大會、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康養產業發展大會等平臺,促進山西黃河文化和旅游的傳播,提升山西黃河文化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設立補償資金,對黃河重要支流源頭和水源涵養地、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巖溶泉域重點保護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域予以補償。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財政投入,用于生態保護與修復、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未來產業培育等。
第七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進行專項考核。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
第七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污染防治、應對氣候變化、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文物、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保護、開發、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破壞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活動的違法行為,對黃河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