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 中央社會工作部 民政部
關于發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合規指南》的公告
為加強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監管,指導行業協會商會依法合規開展活動,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社會工作部、民政部制定了《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合規指南》,現予以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中央社會工作部 民政部
2024年7月30日
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合規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指導行業協會商會依法合規開展活動、提供服務并收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旨在優化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維護行業協會商會會員及其他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協會商會規范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行業協會商會,是指會員主體為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業人員或同地域的經濟組織,名稱以“行業協會”“協會”“商會”等字樣為后綴,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本指南所稱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主要指會費、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其他收費。
第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的各類收費業務應當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履行章程規定的程序,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則。
依法合規,是指收費行為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
公開透明,是指充分保障會員及其他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礎上提供服務,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
第六條 市場監管、社會工作、民政等部門以及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進行綜合監管。
第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問題反饋機制,對會員反映的收費問題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經營主體和個人也可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各級社會組織投訴舉報平臺等進行投訴舉報。
第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及時、準確、完整提供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健全收費合規體系,了解有關收費政策,對收費項目、收費行為等進行規范,確保符合本指南的要求,防范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第十條 對標準偏高、盈余較多、社會反映較強的收費,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綜合考慮服務成本、會員經營狀況、承受能力、行業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費標準,降低偏高收費。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在住所、服務場地的醒目位置以及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公示本協會商會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依據等信息,便于社會公眾獲取或了解。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充分保障服務對象對收費的知情權,在收費前要履行告知義務,不得在標明的費用之外加收費用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服務對象與其進行交易。
第二章 會費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作為社會團體法人,可以按年度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用于保障行業協會商會正常運轉和為會員提供基本服務項目。列入行業協會商會會費保障的基本服務項目,不得另行向會員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結合行業和會員實際,合理確定會費標準和檔次,同一會費檔次不得細分不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2/3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出席會員或者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將決議向全體會員公開。
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實行浮動會費。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會費應當專項核算,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除會費以外,其他收費行為均不得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每年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定期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在行業協會商會年檢時填報會費收入情況。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或個人入會并收取會費,不得阻礙會員退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總部及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向同一家會員多頭重復收取會費。行業協會商會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向非會員經營主體或者個人收取會費。不得采用“收費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過其他組織或個人吸收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章 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代行政府職能收取的費用,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行業協會商會要嚴格按照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的收費政策文件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按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接受行政機關委托開展相關工作,將行業協會商會服務事項作為行政行為前置條件以及行政機關賦予行業協會商會推薦權、建議權、監督權等,相關工作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行政機關授權或委托的事項,以及相關辦事流程、審查標準、辦理時限、行政機關撥付經費情況等,嚴禁借機向經營主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經行政機關授權或委托開展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定培訓,應當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財政經費予以保障。確需收費的,應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要求承擔相關職業資格認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試費、鑒定費外的其他任何費用。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行業協會商會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并收取費用。
第四章 經營服務性收費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按照法律法規關于經營者的相關規定和自愿、有償、質價相符的原則,在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信息咨詢、培訓、評價、展覽、銷售報刊等服務,行業協會商會等同于經營者,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行業協會商會應落實非營利原則,所得收入用于行業協會商會發展、服務等,不得在管理者或者會員之間進行分紅。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制定或修改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統籌保障會員和服務對象的權益,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行業協會商會收取的具有一定壟斷性和強制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按照合法合理、彌補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并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將自身開展的經營服務性活動轉包或委托與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納入行業協會商會賬戶,不得由利益相關的個人或經營主體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強制或變相強制的活動向經營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行政影響力等強制服務并收費,相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過與行政機關聯合發文,或者以行政機關會議紀要等方式,強制經營主體或個人接受行業協會商會有償服務;
(二)利用行政機關委托事項,借機向經營主體收取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費用;
(三)通過行政機關違規設置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前置條件等方式,強制經營主體接受服務并收取費用。
(四)利用承擔行政委托事項獲取的非公開數據、信息等收費。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捏造、散布本行業、上下游行業漲價信息以及本行業的生產經營成本等上漲信息,直接或間接推動本行業內商品或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組織、引導會員或者本行業的其他經營者在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為同行業的經營主體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充分尊重行業內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不得通過會議、論壇、通知、規則等方式組織行業內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接受行政機關委托開發建設的電子政務平臺,是行政機關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窗口,應免費向經營主體、個人和社會開放。相關建設、運營、維護等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行業協會商會不得以技術維護費、服務費、電子介質成本費等名義向電子政務平臺使用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平等參與中介服務市場競爭。未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不得開展與業務主管單位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
行業協會商會接受行政機關委托開展行政審批技術性服務,相關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不得轉嫁給經營主體。
第三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咨詢服務應當以合同形式約定服務時間、內容、標準、成果,按照服務對象的要求提供專業化、針對性、個性化的服務,并留存服務記錄。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不得提供同質化嚴重、與公開信息高度雷同的非原創性內容。
第三十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培訓活動應當按照彌補成本、略有盈余、自愿參加的原則,緊貼業務工作實際和培訓對象需求,制定培訓方案,保證培訓質量,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培訓服務和收費要質價相符。
第三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修習學時維持證書有效性的,應當明確認可學時的其他方式,不得要求經營主體或個人只接受行業協會商會自身舉辦的繼續教育,不得獨家經營、過高收費。
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在通知公告中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教育,要以培訓成本為基礎,合理確定收費標準,降低培訓對象負擔。
第三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舉辦會展、展覽、展銷活動應當以促進行業發展、擴大會員影響力、提供對接平臺或銷售渠道等為目的,不得借助行業影響力或自身優勢地位強制收取展位費、宣傳推廣費等,不得借機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變相收費。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銷售刊物、報紙、書籍等,應根據出版成本、市場需求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定價,不得以知識產權為名或借助行業影響力等過高定價,不得強制會員付費訂購。
編印的內部資料不得刊登廣告,不得以工本費、會員費、版面費、服務費等形式收取費用,不得標價、銷售或征訂發行。
第四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以“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支持單位”“指導單位”“承辦單位”“參與單位”等方式合作開展研討會論壇活動,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加強活動全過程和重要環節監管,不得僅以掛名方式參與并收取費用。
第四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將自身業務活動委托其他單位承辦或者協辦的,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不得僅以轉包形式賺取差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辦方或協辦方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組織編制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等,所需費用應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擔。參加編制的企事業單位自愿交費的,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明示收費標準和經費使用情況,所收經費應專款用于標準編制工作,且總額不得高于標準編制實際使用經費。不得以參編費、署名費等方式掛名收費,不得以給予標準號為名收取管理費。
第四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資格考評、等級評定、信用評價等活動,應當以實質性考核、檢測、鑒定、認證等結果、數據為依據,真實、客觀進行評價,不得開展無實質性服務的“買證賣證”活動。
行業協會商會委托第三方機構輔助提供部分服務的,應當嚴格把關第三方服務質量,不得只收費而規避主體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設立、調整或者變更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按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履行審批程序。
行業協會商會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后直接或變相收取各種相關費用,不得將活動委托營利機構主辦或承辦。
第四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向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第五章 其他收費
第四十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接受捐贈和贊助,應當以自愿為原則,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等。不得以捐贈、贊助名義強行攤派或進行利益輸送等不當牟利活動。
第四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自律管理,向會員收取自律保證金、押金等,應當專賬管理,相關資產及其利息屬于會員所有,不得挪作他用。行業協會商會應制定自律管理辦法,約定保證金、押金等扣除方式。會員退會或按照約定應當返還時,相關費用應當全額退還。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四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違反相關規定收取會費的,由民政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違反相關規定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等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違反相關規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地方性法規等依法依規處理。
行業協會商會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依據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違反相關規定收取其他費用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職權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監督檢查中發現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名稱以“同業公會”“聯合會”“促進會”“學會”“研究會”為后綴,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的收費行為,參照本指南。
第五十四條 本指南僅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合規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強制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