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鄉垃圾管理條例》用地方立法形式對山西省在垃圾管理實踐中形成的經驗做法予以固化和推廣。條例聚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著眼于資源化利用,提出了城鄉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總體要求,對減量化和資源化作出了具體規定,規范了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及有關部門職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多途徑回收方式等作出規定,支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促進全省城鄉垃圾管理水平提升。條例共六章六十條,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圖為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現場。
黃河新聞網訊(記者錢龍)12月1日,記者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11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
《條例》聚焦優化發展環境,破除制約民營經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制度障礙,營造依法維護民營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在破除市場準入壁壘、全面落實公平公正的政策制度、提高政務服務水平、保護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權益等方面作出規定,提出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健全市場準入壁壘投訴和處理回應機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完善誠信履約機制,補齊山西省民營經濟領域立法短板,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條例》主要內容有六個方面:
關于民營經濟發展促進主管部門。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營經濟發展促進主管部門,負責民營經濟發展促進的規劃、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并對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政策、措施的落實進行監督。
關于公平競爭。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場準入方面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負面清單制度。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實施規劃和產業政策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差別化標準或者條件。條例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領域開展合作的,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的條件。同時條例還明確要加大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著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關于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提升。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暢通政企溝通渠道,依法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協調本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檢查活動,避免重復檢查和多頭檢查。條例還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使用政務服務平臺、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及跟蹤落實制度、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建立健全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等,全面提高服務水平。
關于融資促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民營經濟發展紓困基金,為民營企業提供紓困、應急等方面的融資服務;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商協調機制,研究、協調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問題。此外,條例還規定,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等內容,著力解決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
關于創業創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民營經濟創業創新政策,完善扶持措施,重點支持初創期、高成長性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發展;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措施為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服務。另外,條例明確了將民營企業引進的相關人才納入政府人才引進體系,享受人才引進政策,明確了應當完善民營企業職稱評審工作制度;鼓勵民營企業加強合作,提高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能力;鼓勵民營企業開展數字化共性技術研發,同時明確了給予民營企業獎勵的幾種情形。
關于權益保護。條例對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誠信履約作出規定,條例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遲延支付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不得要求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明確了拖欠賬款的受理部門和失信懲戒措施,明確了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等。
《條例》共八章五十一條,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