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要素保障提升重大建設項目用地服務效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加強用地要素支持保障、優化簡化用地審查報批要求、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優化土地供應方式和流程及提升用地服務保障能力5方面,推出強化要素保障提升重大建設項目用地服務效能的24條硬措施,確保相關重大建設項目早日落地見效。
《通知》指出,各地要嚴格落實《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綱要(2021—2035年)》和“三區三線”劃定成果,加快國土空間規劃審查報批,將已確定的各類重大建設項目統籌納入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含空間矢量信息),為項目落地提供規劃支撐。按照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與當地發展改革部門的溝通銜接,將符合國家級、省級重大項目(用地)清單條件的項目“應納盡納”,納入清單并獲得國家相關部委認可的項目,用地依法依規批準后,由自然資源部統一確認配置計劃指標。其余項目使用地方“增存掛鉤”核算的計劃指標。對省委、省政府重大專項、省級重點產業鏈和特色專業鎮高質量發展項目、省級以上重點產業項目、省級及以上開發區重點轉型項目用地,可使用省級統籌計劃指標。36個原國家級貧困縣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發展用地可使用國家下達的專項指標。
《通知》要求,要拓寬項目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渠道。允許以承諾、借用、調劑方式落實重大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對符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情形的近期急需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且所在縣、市儲備補充耕地確實不足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認承諾,兌現承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對不符合國家承諾補充耕地政策規定且近期急需實施的省級及以上重大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儲備補充耕地確實不足的,可申請借用省級補充耕地指標;對省級及以上重大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確實不能解決占補平衡需求的,不足部分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市域內調劑,市域內仍無法滿足項目占補平衡需求的可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劑。
《通知》要求,簡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查。縮小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范圍,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用地,油氣類“探采合一”和“探轉采”鉆井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具備直接出讓采礦權條件、能夠明確具體用地范圍的采礦用地,露天煤礦接續用地以及水利水電項目涉及的淹沒區用地等情形不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直接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涉及規劃土地用途調整的,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允許調整的情形,規劃土地用途調整方案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階段提交;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允許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讓的可能性,補劃方案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階段提交;涉及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重點審查是否屬于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的國家重大項目范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階段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讓論證意見。
《通知》明確,支持重大建設項目申請先行用地。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和省級高速公路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確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申請辦理先行用地,申請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用地預審控制規模的30%。先行用地批準后,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積極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加快項目正式用地組卷報批,確保一年內提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申請。
《通知》提出,要優化產業用地供應方式。按照供地即可開工的原則,鼓勵支持產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探索“標準地”出讓制度向開發區外擴圍、向生產性服務業項目擴建、向“標準化廠房” 延伸。根據產業政策、企業生命周期和產業發展趨勢,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鼓勵產業用地以“標準地”+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
《通知》要求,要提升用地審批效率。各地要高度重視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組卷報批工作,成立工作專班,專題研究部署,切實加強調度、強化督導,壓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實行“掛圖作戰”;運用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實行并聯審批,通過短信提醒、電話催辦、紅燈督辦等方式,壓縮審查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通知》強調,各地要堅決遏制生態保護紅線內新增違法用地,督導項目建設單位依法依規用地,并依法處置已形成的違法用地,堅決遏制生態保護紅線內新增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對已建、在建項目違法用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在完成現行標準征地補償的同時,需按照有關要求和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原則,從重處罰。如存在違法違規建設涉及破壞生態環境、森林草原濕地或違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等問題,在用地報批時必須取得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林草部門對相關處理情況的意見。對已通過預審且用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項目,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安排專人進行不定期巡查,堅決杜絕此類問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