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支持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連日來,有關職工養老保險的新政策一個接著一個。“山西人社”微信公眾號對這些新政策進行了公布和解讀。這些新政策有哪些特點?養老保險將發生怎樣的變化?11月18日,記者進行了采訪梳理。
享受病殘津貼分三種情況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自2025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按照規定,病殘津貼月標準和支付期限根據參保人員申領病殘津貼時的年齡、累計繳費年限等確定。病殘津貼月標準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同步調整。職工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具體來講,職工享受病殘津貼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按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按月發放。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的,病殘津貼標準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來確定。目前,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自2030年1月1日起,將通過10年時間逐步調整為20年。病殘津貼領取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但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繼續按原計發辦法發放。
第二種是按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按月發放。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病殘津貼標準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來確定。領取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病殘津貼按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重新核算后予以發放。
基礎養老金與基本養老金有什么區別?基礎養老金,又稱統籌養老金,是指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其標準通常與退休前一年的社會平均工資、個人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等因素相關。基本養老金是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滿足繳費要求后,依法從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的養老金待遇。它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因此,基礎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
第三種是按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發放一定的月數。職工累計繳費年限不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病殘津貼標準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來確定,并根據職工本人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確定病殘津貼領取月數,其中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個月的病殘津貼;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增加3個月的病殘津貼。
傳統意義上的病退將不再辦理
《辦法》第七條規定:“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并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在待遇領取地申請領取病殘津貼。”據此,病殘津貼領取地與養老金領取地是一致的。
《辦法》要求,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后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省級人社部門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制度,經復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做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后,各地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和退職政策隨之停止執行。
換言之,明年起,傳統意義上的病退、退職手續將不再辦理。但是,在《辦法》實施前,參保人員已按規定領取病退、退職待遇的,原則上繼續享受原病退、退職待遇。
支持大齡領金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關于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在保障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支持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兜牢失業保障底線。
《通知》所稱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是指領取失業保險金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含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而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失業人員。
大齡領金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地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其中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的部分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從“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按照“先繳后補”模式,大齡領金人員自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后,再到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的費用,經辦機構審核后及時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需要注意的是,大齡領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或出現法定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人社部發〔2024〕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為保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改革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社會保險法要求,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兩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24年9月27日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下簡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給予適當幫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第三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的,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政策同步調整。
領取病殘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符合彈性提前退休條件的,可申請彈性提前退休。
第四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參保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病殘津貼重新核算,按第三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個月的病殘津貼;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增加3個月的病殘津貼。
第六條 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七條 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并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應在待遇領取地申請領取病殘津貼。
第八條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就業并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復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第九條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待遇按在職人員標準執行。
第十條 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后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年內有效。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和流程按照國家現行鑒定標準和政策執行。因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領取病殘津貼的,再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自上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制度,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供技術支持,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預算。經復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做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復查鑒定的病殘津貼領取人員,自告知應復查鑒定的60日后暫停發放病殘津貼,經復查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恢復其病殘津貼,自暫停發放之日起補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病殘津貼領取資格審核確定,可委托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后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從本人申請的次月發放病殘津貼,通過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發放。在做出正式審核決定前,需經過參保人員本人工作或生活場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政府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關政策及權益。
第十三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和退職政策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參保人員已按規定領取病退、退職待遇,本辦法實施后原則上繼續領取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