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有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印發了《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6號,以下簡稱《辦法》)。圍繞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負責同志就《辦法》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辦法》修訂背景是什么?
現行《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于2003年出臺,2013年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做了修訂。《暫行辦法》規定了評標專家入庫的條件、程序,以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等要求,對健全評標專家管理制度、規范評標專家庫組建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招標投標市場的發展變化,評標專家庫組建和評標專家管理服務面臨新形勢、新任務。一方面,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作用凸顯,是影響招標投標公平公正的關鍵一環,迫切需要建設一支高素質評標專家隊伍;另一方面,有些專家評標不專業、不公正,評標質量不高,嚴重制約了招標投標競爭擇優功能的發揮。為此,我們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力求通過完善評標專家入庫審核、教育培訓、履職考核、動態調整等全周期管理機制,加強和規范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提高評標專家隊伍整體素質,從評標專家這個“小切口”切入,由點及面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二、《辦法》修訂原則是什么?
《辦法》全面對標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規范專家參與公共決策等有關部署要求,在修訂過程中突出四方面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評標專家履職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制度機制層面剖析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有針對性的完善評標專家相關管理規定。二是吸收實踐經驗。總結提煉各地、各相關部門在專家管理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廣泛聽取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評標專家等實踐經驗和意見建議,將成熟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三是強化閉環管理。健全評標專家從入庫、培訓、履職到考核、出庫的全過程全鏈條管理體系,嚴把入口關,強化日常管理,嚴肅追責問責,切實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約束。四是突出創新引領。順應招標投標數字化智能化發展趨勢,鼓勵應用數智技術提高評標專家管理水平,推動專家資源跨區域、跨行業、跨評標專家庫共享,推廣遠程異地評標,通過改革創新提高專家評標質量。
三、《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本次修訂對《暫行辦法》做了全面修改,并新增17條,修訂后共七章36條。主要做了以下調整完善。
一是嚴格評標專家庫組建條件。明確評標專家庫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組建單位依法組建,提高組建評標專家庫的基本條件,對專家總人數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管理等提出明確要求。
二是規范評標專家選聘。增加對評標專家專業知識、實踐經驗、電子化評標技能、年齡條件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確專家入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加強評標專家入庫審核,要求對擬入庫專家進行測試或評估,確保評標專家專業素質過硬。
三是細化評標專家抽取規定。明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要求。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無法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的,招標人可以依法直接確定評標專家,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四是深化評標專家庫共享。明確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標專家庫共享技術標準,推廣遠程異地評標等評標組織形式。建立健全與遠程異地評標相適應的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和協同管理機制,為評標專家遠程異地參加評標提供服務保障,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開展監督提供支持。
五是強化評標專家履職管理。明確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對評標專家的日常管理責任,逐項細化完善評標專家檔案記錄、教育培訓、履職考核、動態調整等管理要求。增加履職風險評估的規定,通過調整抽取頻次、設置抽取間隔期等方式,降低評標專家履職風險。
六是明確各方法律責任。按照過罰相當原則,綜合采取責令改正、罰款、暫停評標、取消評標資格、移送紀檢和司法等處理措施,打擊評標專家違法行為。針對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招標投標電子交易系統運行服務機構、招標人有關違法行為,細化了相應法律責任。
四、《辦法》對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作出哪些具體規定?
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是提升評標專家履職能力、規范履職行為,更好發揮評標專家作用的重要舉措。為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辦法》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管理職責。厘清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中的職責邊界,區分日常管理責任和行政監督責任,解決評標專家管理職責不清的問題。
二是創新管理方式。建立評標專家檔案記錄、教育培訓、履職考核等管理機制,要求專家庫組建單位永久保存評標專家電子檔案,每年組織教育培訓,建立評標專家履職年度考核制度,提高評標專家管理的精準性實效性。
三是建立輪換機制。確立評標專家實行聘期制管理,續聘須按入庫標準進行審核,保證在庫專家富有活力、能力匹配。建立年度調整、日常調整、自愿退庫等多種動態輪換機制,破解評標專家“只進不出”問題。
四是強化終身追責。明確評標專家對評標行為終身負責,不因退休或者與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予追責,提高違法成本,有力震懾不法行為。
五、在推動《辦法》貫徹落實方面有哪些考慮和安排?
《辦法》將于2025年1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辦法》落到實處,見到實效,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方面重點做好以下三個方面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解讀。加強《辦法》宣貫解釋,指導督促各地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專家庫組建單位準確把握《辦法》修訂背景、主要內容和具體規定,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面向包括評標專家在內的各類招標投標參與主體開展《辦法》宣傳解讀,推動評標專家隊伍理解適用《辦法》,提升能力素質,規范評標行為,依法客觀公正履職。
二是完善配套措施。推動各地結合實際健全配套制度規定和工作機制,優化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指導各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對照《辦法》規定,制定完善入庫審查、履職考核等配套制度標準,加強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建設,堵塞制度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三是強化落地見效。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大對各地評標專家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典型經驗復制推廣,適時開展交流互鑒,不斷加強和規范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引導評標專家依法履職盡責,推動《辦法》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