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太原10月15日訊(記者 王蕾)近日,省民營經濟發展局印發了《高質量推進民營中小企業規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力爭全省每年完成100戶以上民營中小企業股份制改造。
《辦法》明確,要以提升民營企業管理水平為目標,以提高民營企業融資能力為方向,以規范化、高質量為指引,按照規范、減負、優化的原則,進一步規范股改的標準、條件和評審辦法,減少企業申報材料,減輕企業負擔,優化工作流程,防范工作風險,高質量引導、推動民營企業開展規范化股份制改造,引導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努力破解民營企業融資難題。
《辦法》確定了獎勵標準,對當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入庫的民營中小企業,由省級財政獎勵50萬元。從2024年度起,資金獎勵申報范圍為:規模以上工業、有資質的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規模以上服務業(簡稱“四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的民營中小企業。
《辦法》指出,各級民營經濟主管部門在指導企業股改過程中,要引導企業真正改、規范改。如發現企業在申報過程中資料有弄虛作假的,不得推薦或通過評審;如發現參與企業股改的各類專業服務機構有幫助企業資料造假或存在造假行為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今后三年內不得參加全省民營經濟系統各項業務工作。
《辦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局
關于印發《高質量推進民營中小企業規范化
晉民營發〔2024〕31號
各市發改委(民營經濟發展局)、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民營中小企業規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促進全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行動方案>的通知》(晉發〔2024〕11號),研究制定了《高質量推進民營中小企業規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局
2024年9月4日
高質量推進民營中小企業規范化
股份制改造工作辦法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行動方案>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民營中小企業規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引導民營企業加強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全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制定如下工作辦法。
一、總體思想
深入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以提升民營企業管理水平為目標,以提高民營企業融資能力為方向,以規范化、高質量為指引,按照規范、減負、優化的原則,進一步規范股改的標準、條件和評審辦法,減少企業申報材料,減輕企業負擔,優化工作流程,防范工作風險,高質量引導、推動民營企業開展規范化股份制改造,引導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努力破解民營企業融資難題。
二、目標任務
按照省政府重點目標任務要求,力爭全省每年完成100戶以上民營中小企業股份制改造。
三、工作措施
各級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要積極作為,主動服務,做好培育服務工作。
一要建立股改企業培育庫。由省民營經濟發展局建立省級股改企業培育庫,作為省上市掛牌后備企業資源庫的儲備庫,從中選擇有上市意愿且符合相關條件的股改企業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推薦加入省上市掛牌后備企業資源庫。各級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要建立股改企業培育庫,明確培育方向,及時指導企業股改,掌握進展情況,確保企業高質量、規范化完成股改。
二要開展政策宣傳。大力宣傳開展股改的重要意義,引導企業通過股改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切實提高管理水平,規范管理行為,破解企業與金融機構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企業融資能力。以成功的實例增強企業的認知度和參與度,帶動更多民營中小企業進行股改,確保目標任務圓滿完成。
三要加強培訓輔導。對納入股改培育庫的企業要加強工作指導和培訓輔導,組織企業參加股改及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培訓,引導企業正確認識股改目的。在股改過程中,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解決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財務、稅收、土地等問題,圍繞規范化股改條件和要求,完善股權、規范賬務、清晰資產,幫助企業完成股改,實現民主決策、合規管理,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四要做好協調服務。對已經完成股改的企業要加強跟蹤服務,納入當地重點聯系企業庫,常態化了解企業需求,為企業提供融資、人才、技術等綜合服務,特別是要大力向金融機構推薦股改企業,針對性舉辦政銀企對接活動,幫助企業申請股改企業專項貸款,對接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助力我省民營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五要加大扶持力度。為引導民營中小企業開展規范化股份制改造,減輕股改過程中的負擔,各級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扶持政策,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引導力度,落實各項獎勵政策,提高企業股改積極性。
四、獎勵標準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晉發〔2018〕37號)和《關于印發<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行動方案>的通知》(晉發〔2024〕11號)的要求,對當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入庫的民營中小企業,由省級財政獎勵50萬元。
五、申報范圍
從2024年度起,資金獎勵申報范圍為:規模以上工業、有資質的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規模以上服務業(簡稱“四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的民營中小企業。
六、獎勵條件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進行獎勵:
1.在我省境內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民營中小企業(企業規模劃型參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確定),股改時企業存續期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
2.企業在申報獎勵資金前一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間)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已完成規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記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注冊時即為股份有限公司和進行了二次股改的企業不在獎勵范圍)。
3.企業申報獎勵資金時屬于納入統計部門聯網直報的“四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4.國家和省限制類及淘汰類產業、房地產開發業、金融服務業不予支持。
5.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股改前一年度主營業務營業收入達到一定標準并盈利,其中:
“四上”企業中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要求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
高新技術企業、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達到300萬元及以上。
6.企業達到一定的資產規模,其中: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建筑業、工業類企業要求凈資產在500萬元以上;其他行業企業要求凈資產在300萬元以上;
高新技術企業、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不作凈資產要求;
對注冊地在原貧困縣的企業,予以適當傾斜,凈資產指標降低為既定標準的80%(含本數)以上;
企業凈資產指標以股改時的數據為準。
7.企業信用要求。列入“信用中國(山西)”經營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申報。
8.企業加入省級股改企業培育庫或省上市掛牌后備企業資源庫。
七、申報資料
1.山西省民營中小企業股改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企業基本情況、開展規范化股份制改造情況及效果介紹;
3.企業變更登記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后,新修訂的公司章程;
6.企業提供屬于納入統計部門聯網直報的“四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有效期內的認定文件或印證資料;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改時一年一期的財務審計報告(需提供可查詢的二維碼);
8.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能夠證明企業進行了規范化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意見書(撰寫指引見附件,具體內容可參照新三板法律意見書);
9.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需提供可查詢的二維碼);
10.企業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參與企業股改的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
11.企業若已掛牌或上市,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2.企業申報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
具體申報資料以年度獎勵資金申報通知文件為準。
上述資料,按照順序,采用A4紙制作成冊,加蓋企業公章。
八、申報程序
1.擬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要根據省民營經濟發展局的申報通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注冊地的縣級民營經濟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制作申報材料。
2.縣級民營經濟主管部門接到企業的申請后,負責對申報股改獎勵資金的民營中小企業組織實地考察和初審。內容包括:確認企業是否生產經營正常且屬于國家和省規定的非限制類及淘汰類產業;判斷企業是否了解股改的目的和意義及真實進行了股改;核實企業是否加入了省級股改企業培育庫;核對企業財務審計報告中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凈資產等指標與企業財務報表數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相關說明);查驗企業申報資料中涉及有關資質;核對企業提供的各類復印件材料與原件是否一致;在《山西省民營中小企業股改獎勵資金申請報告》填寫相應的審核意見,正式行文向市級民營經濟主管部門推薦。
3.市級民營經濟主管部門接到縣級民營經濟發展主管部門推薦文件后,需認真審核申報資料,結合當地的產業發展情況,對企業改制目的、改制過程、改制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填寫相應的審核意見,并正式行文向省民營經濟發展局推薦。
4.省民營經濟發展局收到申報資料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重點審核申報資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等方面,專家評審后出具評審意見。同時省民營經濟發展局向有關部門對申報企業是否屬于有效期內“四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情況進行核實。
5.省民營經濟發展局對評審結果進行會議研究,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向財政部門提出撥付獎勵資金的申請。
九、強化監督管理
各級民營經濟主管部門在指導企業股改過程中,要引導企業真正改、規范改。如發現企業在申報過程中資料有弄虛作假的,不得推薦或通過評審;如發現參與企業股改的各類專業服務機構有幫助企業資料造假或存在造假行為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今后三年內不得參加全省民營經濟系統各項業務工作。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山西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關于高質量推進我省中小微企業規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晉企發〔2021〕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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