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通過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征的管理制度,將進一步激發科技人員成果轉化積極性,更好保護國家利益和科研人員合法權益,發揮科技成果的效益,促進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
多年來,我國不斷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形成科技成果轉化“三部曲”。出臺《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進一步下放科技成果管理權限,在科技成果管理改革上邁出一大步。科技部、財政部等部門開展了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試點,一些地方因地制宜進行了改革探索,取得良好效果。
之所以要對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主要是因為科技成果具有不同于一般資產的特征。一是科技成果的價格具有明顯的時效性。如果沒有轉化,不僅價值得不到體現,大部分科技成果的價格會隨著時間快速衰減。科技成果只有及時進入經濟領域,才能產生效益。二是科技成果僅表現出應用潛力,尚未真正走向市場,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對此難以通過評估確定科學、合理、可信的價格。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股權的價格往往變化幅度巨大,既有企業自身經營發展的原因,也有市場需求變化的影響,股權價格變化不可控。三是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較大,轉化過程包括中試熟化、生產等不同階段,面臨諸多未知因素,轉化失敗率較高。
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改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轉化前對職務科技成果的單列管理,要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及其作價投資形成股權的單列管理模式。二是轉化后對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單列管理,要簡化股權管理方式,適應科技成果轉化的特點。當前科技成果資產管理在成果初始記賬和定價、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保值增值考核和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使得成果定價不準確,高校院所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國有股權的管理有較大顧慮,相關企業在后續融資、并購、重組等涉及股權變動的事項上,程序復雜,周期較長,不利于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快速融資、靈活決策,也影響科研人員積極性。因此,需要盡快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以及科技成果特征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解決科技成果管理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要求之間的矛盾,完善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單列管理機制。進一步縮短管理鏈條、簡化審批流程,建立對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等方式形成的國有股權劃轉、轉讓、退出、損失核銷等處置制度以及資產評估備案、國有產權登記等事項的專門管理制度。
通過單列管理,能夠更好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單列管理后,可以更切合實際地制定專門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一是在成果轉化中,加強科技安全和科技倫理管理,特別是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或出口管制成果的管理,更好保護相關領域國家安全。二是更好地強化成果轉化全過程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規范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簡化流程,提高轉化效率,開展風險控制,更好地保護國有資產。三是通過明確科技成果的歸屬和權益分配,提高對科技成果轉化的信心和動力,激勵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更好地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